第1条本规范适用于最大容量为22000米“的金属焊接结构
湿式气柜的施工及验收。
第2条设计图纸如有特殊规定应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图如需修改,须经设计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3条
气柜保温、采暖、上下水道、工艺管道和电气仪表等工程,应按各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施工。基础工程除按土建专业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验收外,并需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4条
气柜附属的导轨架、平台、梯子、栏杆、拉筋、衬垫、导轮支架等的制造与安装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一66修订本”的要求。
第5条关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等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6条
气柜所用的钢材、配件和焊接材料应符合图纸要求,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或材料复验证明书。
梯子、栏杆、衬垫和钟罩上的重锤托架等允许使用无合格证的钢材。
第7条
气柜的焊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碳素钢、低合金钢及耐热钢焊接技术规程”(炼化建601一74)的规定。
第8条
气柜的水槽、中节、钟罩及外导轨应由经考试合格的焊工施焊,其施焊项目不得超过考试合格的项目。
第9条所有预制件在保管、运输和吊装过程中应使用胎具或其它适当措施防止变形。预制时刷好的防腐油漆应加以保护,如有损坏,安装时应及时修补。
基础验收
第10条
湿式气柜施工前应按图纸对基础进行检查验收。
第11条基础外形尺寸允许偏差规定如下:
一、基础中心线与设计要求的位置允许偏差为士20毫米;
二、环形基础的内径允许偏差为士50毫米,宽度偏差应在+50毫米以内;
三、环形基础标高允许偏差为土10毫米,其表面不平度在抹灰找平之后不应大于5毫米。可沿水槽壁位置每隔2米用水平仪进行检查;
四、环形基础内应呈圆谁状向中心突起,其突起高度应不小于水槽直径的1%。·
第12条
基础的防水层不得有裂纹。基础边缘的排水沟和排水管应畅通,基、础周围地坪应低于排水管出口。
第13条
基础表面的干砂层应在防水层检查合格后铺设。干砂层的厚度为20一30毫米,个别地方由于防水层凸起允许减薄到10毫米。砂子粒度为3毫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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