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式煤气柜的柜址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
2 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3 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4 宜布置在主要生产车间和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5 宜靠近主管网布置。
干式煤气柜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干式煤气柜与建筑物、可燃液体储罐、堆场和室外变、配电站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2 柜区围墙外的电捕焦油器、电除尘器和加压机等露天燃气工艺装置宜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考虑与干式柜的防火间距。在柜区围墙内与干式柜配套运行的电捕焦油器、电除尘器和加压机等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该干式柜的间距不宜小于6m;不与干式煤气柜配套运行的前述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干式柜的间距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在燃气密度均轻于空气时宜不小于15m;在有燃气密度重于空气的情况下宜不小于18m。确定安全间距时应考虑施工要求。
注:室外电捕焦油器、电除尘器和加压机等露天燃气工艺装置的外缘,以设备本体接口法兰内侧的设备本体水平边界为界。
3 干式煤气柜与不可燃气体储罐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4 干式煤气柜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有效容积不超过200,000m3的干式煤气柜侧板内壁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5m;有效容积超过200,000m3的干式柜侧板内壁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宜小于18m。在采用金属栅栏围墙的情况下,消防车道可以利用金属栅栏围墙外的道路,但金属栅栏围墙离柜体侧板的净距不应小于6m,且围墙离外部电梯机房或油泵站(房)等附属设施的净距不宜小于5m。
6 干式煤气柜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4.1.3 干式柜周边附属建筑物的防火设计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煤气进出口管水封井房应按干式柜储存介质特性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油泵站(房)和外部电梯机房分别宜按丙类火灾危险性和丁类火灾危险性设计。
2 柜体周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计消防车道。
4.1.4 干式柜周边的防爆分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干式煤气柜活塞与柜顶的空间和煤气进出口管地下室为防爆1区。
2 干式煤气柜侧板外3.0m范围内,柜顶上7.5m范围内和密封油站内为防爆2区。
3 干式煤气柜部电梯机房和井道内的电气装置按防爆2区配置。
4 干式煤气柜柜体上的放散管口为二级释放源。储存密度重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干式柜的放散管:以放散口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以内为防爆2区;储存密度轻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干式柜的放散管:以放散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范围以内为防爆2区。
4.2 有效容积确定
4.3 干式煤气柜使用条件
1 转炉煤气的含尘量不宜超过100mg/m3;高炉煤气的含尘量不应超过10mg/m3;工业用焦炉煤气杂质含量指标宜达到表4.3.2之要求:
含尘或杂质的煤气应考虑适宜的防尘或防堵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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