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煤气操作
气体置换前,应确认柜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电气、仪表、机械限位开关等系统处于工作状态,活塞处于落底位置。
送煤气前,宜采用氮气、烟气等惰性气体将干式煤气柜内空气完全置换。
使用烟气置换干式煤
气柜内空气时,应控制烟气的含氧量不超过0.5%和烟气温度不超过60℃。
氮气等吹扫介质管道宜与干式煤
气柜吹扫管道软管连接,吹扫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断开。
气体置换过程中,应适当控制置换放散阀开度,保持干式煤
气柜内压力不低于500Pa,并应注意保持稀油柜活塞油沟油位高度。
经取样化验,确认柜内气体含氧量小于等于1%后,应缓慢打开干式干式煤气柜进口管阀门,并控制放散阀开度,保持柜内压力不低于500Pa,并保持活塞在柜底位置不上升。
化验和爆发取样位置应具有代表性并有足够数量的气体取样点。各取样点取样做爆发试验合格后,方可关闭放散阀和吹扫阀。
气体置换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吹扫介质的压力高于干式煤气柜内气体压力1kPa以上。
二、运行监控
运行与维护值班人员应随时监视干式煤气柜以下运行参数,正常情况下应每小时做运行记录:
1 稀油柜:柜容、柜内煤气压力、柜内煤气温度、活塞运行速度、进出口煤气管道内煤气压力、活塞上部可燃气体浓度或CO浓度、活塞油沟油位、油泵启动次数和时间、底部油沟油温等;北方干式煤
气柜的进出口煤气管道内煤气温度和活塞油沟油温等。
2 膜密封柜 干式煤
气柜柜容、柜内煤气压力、柜内煤气温度、活塞运行速度、活塞上部可燃气体浓度或CO浓度、进出口煤气管道内煤气压力、进口煤气管道内煤气温度、进口煤气含氧量等。
值班人员得到干式煤
气柜运行参数声光报警信号后,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应通过操作干式煤
气柜进出口阀门的开度来控制活塞的升降速度,活塞运行实际速度不应超出本规范第5.3.8条的要求。
当干式煤
气柜柜容达到高高位联锁点时,应自动关闭进口阀门。
当干式煤
气柜柜容达到低低位联锁点时,应自动关闭出口阀门。
当机械式柜位计和雷达或激光等柜位计显示的柜容偏差超过1%时,值班人员应通知仪表专业人员查找原因。
干式煤
气柜正常运行时,严禁通过稀油柜安全放散管和膜密封柜放散系统排放煤气。
干式煤
气柜正常运行期间,不得搬动活塞配重块。
转炉煤气进干式煤
气柜前煤气含氧量不应超过2%,转炉煤气进柜前煤气含氧量超标应立即拒收。
未经厂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干式煤
气柜运行与维护岗位值班人员不得修改煤
气柜及其附属设施的报警参数和保护限定值,不得擅自关闭声光报警讯号。
三、停煤气操作
干式煤
气柜停煤气退出运行前,宜按以下要求控制活塞下降速度,直至活塞落底:
当活塞位置距干式煤
气柜底部10m以上时,活塞下降速度按正常速度控制;
当活塞位置距干式煤
气柜底部10m时,活塞下降速度不高于0.5m/min;
当活塞位置距干式煤
气柜底部5m时,活塞下降速度不高于0.3m/min;
当活塞位置距干式煤
气柜底部2m时,活塞下降速度不高于0.1m/min。
干式煤
气柜活塞落底后,应将干式煤
气柜与外部煤气管道可靠切断。
柜内通空气前,宜采用氮气、烟气等惰性气体将干式煤
气柜内煤气完全置换。
使用烟气置换干式煤
气柜内煤气时的烟气质量要求同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经取样,干式煤
气柜内活塞下部气体中CO浓度小于等于1000 mg/m3(80ppm)时和可燃气体浓度降到其爆炸下限的20%以下后,停止柜内煤气吹扫介质,打开人孔和放散阀,加强煤
气柜内空气对流。
干式煤
气柜停产检修期间,放散管不得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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